南宁市:出差区内各市住宿最低330元人·天

2024-09-12 11:39

  一般人员到北京、上海出差,住宿限额标准由350元/人·天调整为500元/人·天,在区内各市出差,住宿限额标准调整为330元/人·天。近日,南宁市财政局印发《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广西区外部分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并细化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到广西区内差旅的住宿费标准。明确武鸣县改南宁市城区后,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武鸣区所属乡镇进行公务活动的,视作出差

  据介绍,南宁市本次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重点提高了一般人员到区外部分地区的住宿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是到北京和上海,由350元/人·天调整为500元/人·天,其他省份则从310~350元/人·天调高至350元~450元/人·天。

  省部级、厅局级领导的住宿标准调整面不大,重点是提高了到北京、上海的住宿标准,其中,省部级由800元/人·天提高到1100元/人·天;厅局级由500元/人·天分别调整为650元/人·天和600元/人·天。到江苏省(南京)、浙江省(杭州)、福建省(福州)、厦门、河南省(郑州)、广东省(广州)、深圳市、四川省(成都)、云南省(昆明)的住宿标准,也提高了数十到一百元不等。

  同时,南宁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标准,对、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和青岛这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三地7月~9月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上浮20%;海口11月~次年2月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上浮30%;、西宁6月~9月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上浮50%。

  《通知》还细化了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到广西区内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规定到其他13个市出差,省级、厅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分别为800元/人·天和470元/人·天,其他人员为330元/人·天。对桂林市、北海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按旺季上浮30%的标准执行,旺季时间定为1月~2月和7月~9月。值得一提的是,阳朔县的差旅住宿标准,参照桂林、北海的市一级标准执行。

  到各县、包括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阳朔县除外)出差,省部级700元/人·天、厅局级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80元/人·天。同时,旺季(1~2月、7~9月)出差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也上浮30%。

  截至目前,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包括23个县(市、区),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

  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南宁市财政局还同步下发《关于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南宁市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住宿费的,住宿费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明确的广西区内县级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即省级700元/人·天、厅级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80元/人·天。

  到南宁各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含昆仑关风景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同时明确,兴宁区三塘镇不纳入城区(开发区)乡镇出差范围。武鸣县改南宁市城区后,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武鸣区所属乡镇进行公务活动的,视作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大明山风景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贫困村、扶贫精准识别等专项工作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到城区(开发区)乡镇出差补助。